(2014)广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华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开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华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开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00615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华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汤英,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中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开创,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华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开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4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元,但被执行人刘开创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开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