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