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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