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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仲贵诉被告谢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仲贵,谢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何仲贵,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谢欢欢,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江海龙(特别授权),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仲贵诉被告谢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仲贵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仲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7.35元,减半收取1108.68元,由原告何仲贵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欣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