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普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浩榕与许怀杰、方壮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榕,许怀杰,方壮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1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