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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显武,于桂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9411号原告曾显武,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郭家镇向阳村西向阳屯1组。被告于桂英,女,1968年1月4日,汉族,住德惠市和平小区和平商城楼5门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显武与被告于桂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显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