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光政与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亓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政,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亓法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蔡光政,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李晓晓,董事长。被告亓法忠,男,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光政与被告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亓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0元,撤诉减半交纳6415元(准予免交6365元),由原告蔡光政负担50元。审 判 长  周少华代理审判员  林 芊人民陪审员  郑 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