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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青岛高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健宏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青岛高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健宏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779号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委托代理人席行本。被告青岛高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光。委托代理人姜和鸣。被告王健宏。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与被告青岛高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健宏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提起了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4年10月24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