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址所在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801-802室。负责人董伟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媛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址所在地:河南油田五一路。负责人孙青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卓,河南油田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祈亚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