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商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解军与杨海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军,杨海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441-1号原告解军,职工。被告杨海涛,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军与被告杨海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杨海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海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