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金华、俞云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华,俞云忠,叶立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巡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叶金华。原告俞云忠。原告叶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华诉被告俞云忠、叶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案涉房屋尚处在其使用之下,暂无法计算具体的实际占用租金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65元,由原告叶金华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聂留辉人民陪审员 董 蓉人民陪审员 陈雪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