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汪林寿与陈道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寿,陈道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汪林寿,退休职工。被告陈道清,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寿诉陈道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林寿承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