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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汪林寿与陈道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寿,陈道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汪林寿,退休职工。被告陈道清,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寿诉陈道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林寿承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