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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陈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凯,吴春松、王琴、闫正好、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陈凯。被执行人:吴春松、王琴、闫正好、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月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琴在工商银行六安分行开户号9558801314100××××存款(储蓄)4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