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少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少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敖某某,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某营业厅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敖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贻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