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进强与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3113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住址: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村556号。法定代表人金炳春,董事长。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