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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进强与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3113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住址: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村556号。法定代表人金炳春,董事长。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