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王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19段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王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市王益区翠溪路,无职业。2014年1月2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某某,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4)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于2014年7月15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恢复法庭审理,于2014年9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张阿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段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在本市王益区王家河柿树沟铁路上采取拦路胁迫手段,抢走被害人吕某某“三星”GT-S7898G3型手机一部、现金17元。后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679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一次庭审中,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又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第二次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本案同案犯在逃、涉案手机未提取,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有矛盾,且均不能反映有暴力威胁,建议法庭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17时许,在本市王益区王家河柿树沟铁路上,被告人段某同李某某(在逃)见到被害人吕某某(1996年3月11日出生),以拦路要钱的方式要走被害人吕某某现金17元及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说明载明案件来源为被害人吕某某报案。2、被害人吕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1)、2014年1月2日陈述:我走到轻化公司后面的铁路上,被两个人截住,低个过来给我说:“兄弟你有钱没有”,我说没有,接着他厉害的说:“到底有没有”,我当时有些害怕了,就说有,他说:“都拿出来”,我害怕他们打我,我就把裤兜里的钱掏出来给了他,大概是40多元,他说:“上衣兜”,我说没了,这时他给后面的高个子说:“搜”,然后我把手机拿出来,给了那个低个子,他拿走看了看,我说不值钱,他说:“我不要,借我玩两天”,然后他看见有密码,又逼着我把密码锁给他解开,解完锁后,他说:“好了,你可以走了。”(2)、2014年2月9日陈述:有人叫了一声“兄弟等一下”,我就扭身(侧身,面对轻化公司围墙)站下一看,过来了一高一低两个男青年,低个子走到我跟前和我对面站着,高个子站在我的身后,低个子就对我说:“兄弟你有钱没有”,我说没有,接着他又厉害的问我到底有没有,我当时害怕了,就对低个子说有,低个子就说:“都拿出来”,因为害怕他们打我,我就从裤兜里把钱掏出来,约有40多元,我就给了低个子,低个子又问我:“上衣兜”,我说没有了,低个子就对高个子说:“搜”,高个子当时站在那没动,我心里害怕,就从兜里把手机拿出来,低个子把手机拿过去看了看,我说不值钱,低个子说:“我不要,借我玩两天”,低个子看手机设有密码,就逼着我把密码给解开,低个子把手机拿了过去后,就对我说“好了,你可以走了”,我就往家走了。3、被告人段某供述(1)、2014年1月2日、2014年1月3日供述:2013年12月8日下午3、4点钟(1月3日供述为下午5点钟),我从川口往家走,在川口加油站附近碰见李某某,李某某让我和他到王家河里去找人,我就和他从铁道往王家河里走,走了一会,李某某给我说让我给他帮忙弄些钱,我答应了。李某某给我说:“一会碰见人了你就直接上去把人拉住,咱们俩就要钱”,我也同意了。我和李某某走到柿树沟没有碰见合适的人,我们又顺铁道往川口方向走,快走到二号信箱铁路离平交道有80米的时候,看见有个男学生从川口方向顺铁路往沟里走,李某某给我说:“就是他,你去,我在后面跟着。”我往前走了几步,给那男生说:“你等一下,他(指李某某)让我给你借点钱”。那男生没说话,李某某这时走到那男生身边,用胳膊搂住那男生的脖子,给那男生说:“给我拿些钱”,那男生从裤子裤兜里把钱拿出来给了我,李某某问那男生身上还有啥,那男生从上衣兜里把手机拿出来给了我,然后就叫那男生就走了。钱有17元,票面是10元一张、5元一张,还有两张1元票面的。手机是个黑颜色的直板智能机,李某某把钱和手机要走了。(2)、2014年1月24日供述:2013年12月8日下午3、4点钟,我从川口往家走,在川口加油站附近碰见我同学李某某,李某某跟我说:“走,给我帮忙弄些钱”,我就答应了。我俩一起就顺铁路往王家河里面走,路上几乎没有说话,当时李某某说去“弄些钱”我也知道去抢些钱,但我俩没有说明。当走过柿树沟后,我们就往回走,在走的过程中,没有碰见合适的人。当走到柿树沟附近,从对面过来一个学生娃,李某某对我说:“就是他,你去我在后面跟着”。我紧走几步,挡在这个学生娃前面,对这个学生说:“你等一下,他(李某某)让我给你借点钱”,这个学生娃没有说话,李某某这时也走过来了,用胳膊搂住那个学生娃说:“给拿些钱”,那个学生娃有些害怕,就从裤兜里拿出钱(大约17元)交给我,这时李某某又说:“还有什么东西”,这个学生娃就拿出一个手机也交给了我,然后就叫学生娃走了。(3)、2014年8月12日供述:我和李某某在川口加油站见面后,就他一个人,李某某问我有钱没,我说没,他又对我说叫我和他一块去弄钱,我说我不去,李某某就用语言威胁我非叫我去,我俩一起就顺铁路往王家河里面走,走到柿树沟口的铁路道口(路上我俩没有太说话),迎面过来一个身背书包的学生娃,李某某对我说就是他啦。我就对男生说你等一下,这个男生就停下了(在我正前方,李某某在我身后),我就问他有钱没有,这个男生没有吭声,这时李某某就过来用手拍在了男生的肩上,李某某也问有钱没有,男生还说没有,李某某就用威胁的语气又问男生到底有钱没有,男生这时就从兜里掏出了些钱,递给我了,我就把钱拿着,李某某又问身上还有什么东西,男生就从口袋内掏出来一个手机给了我,李某某把手机从我手里把手机拿过去,一看手机有密码,就叫男生解码,男生把密码解开后,又把手机给了我,李某某就叫男生走了。(4)、2014年9月9日供述:2013年12月8日下午我去川口附近找工作碰见李某某,他让我帮他弄些钱,我开始不答应后来我就同意了。我挡住他说:“站住”,男娃就站住了。李某某就上去问他有钱没有,男娃说没有。然后李某某就恶狠狠的说:“你到底有么有钱”,男娃应该是害怕了就说有,然后男娃就从兜里把钱掏出来了,掏出来的钱给了我,总共17元。李某某问男孩还有什么没有,然后男孩自己把兜翻出来的手机给了李某某,李某某让我先拿着手机。手机给了我以后,李某某就让男生走了。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载明,现场位于陕煤化铜川煤业公司铁运分公司王家河铁路段柿树沟平交道口。5、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笔录。7、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抓获经过及侦查终结报告载明,案发后,被害人控告至我局。经过调查,家住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翠溪路桃园矿家属院的无业人员段某有重大嫌疑。2014年1月2日,在红旗街翠溪路桃园矿家属院段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对段某审查,其对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段某是我的孙子,他父亲段段某某在外地打工,段某是在铜川市红旗街中医医院妇产科出生的。我记得是阳历1995年11月25日出生的。9、被告人段某的户籍证明信载明其1995年11月25日出生。10、李某某在逃说明、户籍证明信载明其1996年6月4日出生。11、被害人吕某某户籍证明信载明,其于1996年3月11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向一名素不相识的未成年学生拦路要钱,对被害人形成一种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对辩护人第二次庭审中辩护的建议法庭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对被告人判处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某犯罪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第一次庭审中辩称的被告人段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经查,其同案犯未归案,庭审查明证据不能印证该辩护意见,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段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其又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蔡淑芳审 判 员 周庆臣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