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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宪奇与戴国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宪奇,戴国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177-1号原告赵宪奇,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戴国魏,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宪奇与被告戴国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宪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赵宪奇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