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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3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姚茂开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茂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342-1号被执行人姚茂开,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初中文化,捕前住xx市xx路**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姚茂开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姚茂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姚茂开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茂开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城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对姚茂开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审 判 员  郭海春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