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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霍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霍志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03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曾健庆,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徐虹、陈冰,该所职员,联系地址。被告:霍志斌,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霍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洁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