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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有仓与田金福排除妨碍、恢复原貌、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有仓。被执行人田金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金福愿将执行标的一亩地及附着物葡萄苗、水泥杆折给李有仓,李有仓补偿田金福1000元,双方均同意此执行方案并实际履行,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