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屈天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屈天国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张邮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屈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屈天国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丹人民陪审员 陈素芽人民陪审员 谢杏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