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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但燕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但燕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资刑执字第365号罪犯但燕琼,女,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龙泉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但燕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8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8日减刑1年1个月;2013年1月22日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狱劳积”荣誉称号,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24.56分,建议对罪犯但燕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但燕琼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狱劳积”荣誉称号。2014年8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资检监所意(2014)第373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监狱级)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但燕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但燕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