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英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毛玉英与李宗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玉英,李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英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毛玉英,女,住英德市。被执行人李宗亮(又名李亮),男,住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毛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宗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英法青民初字第0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宗亮在银行的帐号上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宗亮在银行的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林审判员 刘志全审判员 邹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