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赵佳佳盗窃、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068号罪犯赵佳佳,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赵佳佳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以(2007)侯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5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赵佳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6次,嘉奖2次,余5.6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佳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