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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焕照与被执行人梁炎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照,梁炎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白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焕照。被执行人梁炎基。申请执行人刘焕照与被执行人梁炎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白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梁炎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焕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梁炎基现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白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符建全审 判 员  杜光才代理审判员  余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家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