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公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孙超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四平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四平采油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孙超,曾用名孙操,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四平采油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四平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超于2014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超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另5元退回原告孙超。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祖余芬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