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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行执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子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陈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执字121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窦金山,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子刚。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子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执行人陈子刚2014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城街道黑山村林地900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建加工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陈子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2014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陈子刚送达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现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拆除陈子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27000元及加处罚款27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32号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子刚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交纳罚款27000元及加处罚款2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陈子刚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德华审 判 员  常方栋人民陪审员  石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清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