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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中刑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喻东至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东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平中刑执字第642号罪犯喻东至,男,出生于1969年12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灵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平中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本院于2012年5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甘肃省平凉监狱对该犯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6次受到表彰和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受记功2次,表扬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及执行机关履行职务代表史正国、邸永明的陈述、证人马维亮、赵飞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东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爱勤审 判 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摆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