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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培先与师德才、白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先,师德才,白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孙培先。被告师德才。被告白玉峰。系被告师德才之妻。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培先诉被告师德才、白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孙培先要求被告师德才、白玉峰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师德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卫辉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1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培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