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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36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会荣与安长仁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荣,安长仁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初字第03614号原告李会荣,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英民,北京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长仁,男,1940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军伟,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北京高硕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原告李会荣与被告安长仁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曹元元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秀琴、李强共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英民,被告安长仁的委托代理人高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会荣诉称:安长仁与安长义系兄弟关系,原告系安长义的实际赡养人。2012年5月16日,安长义因病去世。安长义生前分别于2005年11月4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律师见证赠与赡养协议》,于2009年8月31日与其兄安长仁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以遗赠抚养协议为案由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两份协议《律师见证赠与赡养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以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有效,法院不予处理,原告应另行解决。故昌平法院下达(2013)昌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的内容是安长仁与安长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自愿,应受法律保护。为此,原告现已确认合同有效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2009年8月31日安长仁与安长义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长仁辩称:原告不是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法院应依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安长仁���安长义系兄弟关系。2005年11月4日,李会荣与安长义签订《律师见证赠与赡养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安长义同意将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西侧一间(面积约20平方米)赠与李会荣,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安长义对该房的全部权利仍由安长义所有,自该房屋拆迁之日起该房屋的全部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均归李会荣所有。二、作为赠与房屋的回报,李会荣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安长义进行赡养,包括:每月100元生活费、养老送终。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后,上述房屋被拆迁。2009年8月31日,安长仁与安长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安长仁同意安长义拥有70平方米两居室住房一套。房价款91000元由安长仁支付,该套住房产权人为安长义,安长义自愿同意有生之年不变更过户,在安长义去世后该房以实际赡养人所拥有。二、安长仁同意从拆迁补偿款总价款中分配给安长义拆迁补偿款15万元,该款项由拆迁办直接支付。三、安长义同意除上述两项拆迁补偿款外的其余拆迁补偿款归安长仁所拥有。四、此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对北京市昌平区×拆迁补偿款分配无争议。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2012年5月16日,安长义死亡。2013年,李会荣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律师见证赠与赡养协议》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有效。我院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李会荣以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有效,本院不予处理,李会荣可另行解决,并判决李会荣与安长义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签订的《律师见证赠与赡养协议》有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2013)昌民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律师见证赠与赡养协议》、死亡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安长仁与安长义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李会荣与安长仁均认可上述分配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李会荣要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长义与被告安长仁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会荣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元元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