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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84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432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占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洲,该公司松花江支行行长被告李文付,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文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