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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罪犯景红卫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红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753号罪犯景红卫,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景红卫因诈骗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30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景红卫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5次,嘉奖1次,余13.7分,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红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