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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徐小琴与与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琴,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徐小琴,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单位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凤中路9号2单元9-1。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琴诉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琴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小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