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友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122号幸福广场八层。法定代表人:黎文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默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友林,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友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友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友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1.50元,由原告韶关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马文英审判员 王元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