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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45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印文与梁进军、赵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印文,梁进军,赵乃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56-1号原告:张印文,农民。被告:梁进军,农民。被告:赵乃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印文与被告梁进军、赵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印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张印文的银行存款102000元及其名下冀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印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梁进军、赵乃会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张印文的银行存款102000元;三、查封原告张印文名下的冀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雁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