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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审民再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岩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岩,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审民再字第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申诉人):沈岩,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阜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倪国忱,男,58岁,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福荣,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崔志军,系该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沈岩因与被上诉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旧庙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二初字第11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国忱,被上诉人旧庙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崔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阜县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乔丹青审 判 员  万孝全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