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林淑琼与林佩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琼,林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006-1号申请执行人林淑琼。被执行人林佩龙。申请执行人林淑琼与被执行人林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林佩龙银行存款22235.4元。同时,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关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佩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