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罪犯刘辉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辉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005号罪犯刘辉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刘辉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运盐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刘辉子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辉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2012年0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