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郫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郫县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童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童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郫县。法定代表人严统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林阳,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童某某,女,汉族。原告郫县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在依法向被告童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郫县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