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西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吴春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四西民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吴春,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制作的(2012)西郊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