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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浩与靖边县大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周浩。被告靖边县大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春源。原告周浩与被告靖边县大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浩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浩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欣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