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凤艳、李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凤艳,李朝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东,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梁凤艳。被告李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凤艳、李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良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