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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吴红芳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芳,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1976号原告:吴红芳,男,1981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汉族,1980年左右生。委托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芳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红芳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红芳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吴红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应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