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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调确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郝铁牛、巴彦淖���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铁牛,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1317号申请人郝铁牛,男,公务员。申请吕红生,男。申请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红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秀。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郝铁牛、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郝铁牛、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24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吕红生于2014年10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郝铁牛2000000元;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郝铁牛、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建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