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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商)初字第22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弛与段成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弛,段成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22847号原告张弛,男,1964年11月26日。委托代理人叶斌,北京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成惠,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段成惠(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弛起诉称,2014年6月10日,原告接到工商银行短信通知,说他在该行的银行账户上被法院扣划168000元,原告立即赶到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支行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出示了张家港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告知是该法院执行人员将其账户内的存款扣划,原告立即联系了执行法官,经了解,系案外人黄冬洋于2009年9月10日驾驶以原告名义购买的京C747**轿车将受害人张宁撞伤致残,案件经审理后,张家港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应对黄冬洋赔偿受害人张宁5304**.91元承担连带责任,因黄冬洋没有能力赔偿全款,故法院扣划了原告账上的上述存款,对于该事实,原告非常惊讶,因为原告从未购买过上述轿车,也没有支付过购车款,更没有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车辆,后了解到,涉诉车辆系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的过户手续,但原告从未在《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上签章,之后,原告找到被告,被告表示亦没有出卖过上述车辆,对整个事情均不知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车辆合同无效。经核实,被告确认其对名下的涉诉车辆以及涉诉车辆的交易情况毫不知情,且根据本院依职权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取的涉诉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表》及《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显示,上述材料中的“车主签章”处以及“原车主签章”处,均未见原告与被告的签字或盖章。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合同的有效与否,应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原告应当提供被告与其经合意达成涉诉车辆交易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而基于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本院无法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乌宁于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