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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兴锡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纪纲、孙港、赵松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锡,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纪纲,孙港,赵松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孙兴锡,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奎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纪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松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锡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纪纲、孙港、赵松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汝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