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胡佩芳与赵平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佩芳,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胡佩芳。被申请人:赵平。申请人胡佩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平所有的房屋。原告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平所有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道庆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