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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8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井东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井东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127号罪犯井东东,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霍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六刑终字第0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2013年1月20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井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井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井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井东东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