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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黄文清与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清,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黄文清,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西街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22-0。法定代表人江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游学超,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清与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清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文清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