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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筑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皓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皓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74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筑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皓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华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皓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皓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二、驳回原告上海华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皓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皓风商贸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华筑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14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经营地址不详,无法知晓被执行人应供申请执行人查阅的决策和经营资料存于何处,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去向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