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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44号原告:杨某,男,194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祝某,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源: